一文看懂泰国航空发动机出口法律管制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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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泰国的航空发动机出口管制法律框架,正从一套宽泛的行政管控体系,逐步演进为一个精密且具备严格约束力的“法律网”。尽管泰国在早期就已拥有如《武器、军备和战争器具出口管制法》这类针对军事物资的出口管控规定,但其核心管制力量——真正将航空发动机等尖端“两用物项”纳入全面监管的——则是以《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贸易管制法》为基础,并由将于2026年全面实施的出口许可新规构成的现代化管控体系。

     当前,这套法律的直接且决定性结论是:泰国原则上禁止其航空发动机未经许可的自由出口。该法律框架的形成,既是泰国履行联合国安理会第1540号决议等国际义务的必然结果,也是其在全球地缘政治敏感技术扩散风险加剧背景下,平衡国家安全与贸易便利的战略选择。以下将依据泰国现行法律体系,从管制范围与对象、管制措施与法律依据、豁免与违法后果三个方面,解析这一法律框架的具体内容与运行逻辑。



两用物项概念与航空发动机出口法律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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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介绍与航空发动机出口的相关法律规定之前,首先要明确一个与此密切相关的概念,即两用物项(Dual-Use Item,简称DUI)。两用物项是指既可用于商业用途又可用于军事用途的物品。当泰国的公司销售此类货物时,对方买方当然可以把该货物用于一般贸易,但也可能利用这些货物从事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制造。两用物项渗透到许多行业,包括汽车行业、电子行业、航空行业、船舶设备行业、电信行业、传感器和激光器行业。例如,碳纤维通常用于网球拍等运动器材,但它也可能被用作二氧化碳发生器的部件;冠状病毒也是一种两用物项,因为它既可以作为疫苗,也可以被制成生物武器。航空发动机也是如此,其既可以用于一般民用航空器(如民航客机)的制造,也可以成为军用飞机或战争机型的重要核心部件。出口商应当对该类货物的真实用途有所怀疑,这些武器是否将用于正当用途,还是自己的交易行为正在成为恐怖组织活动的一环。

正是基于加强贸易治理和保持国际安全标准的考虑,泰国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对两用物项出口进行严格限制。其中最重要的是于2019年4月30日颁布,于2020年1月1日生效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贸易管制法》(TCWMD),以及2025年11月泰国商务部宣布即将实施的全新两用物项出口许可制度(以下称新规),该新规预计于2026年初正式生效。



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贸易管制法

《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贸易管制法》对于两用物项的定义是“既可用于民用也可用于军事用途的物品,该物品可用于设计、开发、制造、使用、改装、储存或运输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或可通过任何方式被用于获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显然航空发动机与此定义存在交叉。理清航空发动机和两用物项的关系即可发现,泰国对于航空发动机出口不是一刀切的,对于那些不属于军民两用性质的航空发动机,像如一般民航发动机,其并不受TCWMD的约束,出口仅需遵守一般的出口条例即可;对于军用航空发动机,其作为军用零部件、硬件,像多数国家一样被严禁出口;而对于被判定属于两用物项的高性能或军民两用航空发动机,其受到TCWMD的约束,除非获得官方许可证否则任何人不得从事该货物出口活动。

泰国商务部(MOC)是决定某货物是否属于存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的风险的主管机关,对于某种航空发动机是否属于属于军民两用物项也由该部门官员评估。商务部对外贸易总干事在收到有关监督部门通知后,将评估经营者活动是否涉及出口、再出口、转运、过境或转让两个“不可转让商品清单”(DUI清单)所列商品的技术和软件;以及经营者是否曾被列入联合国安理会综合清单,或是否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有关。应对外贸易总干事的要求,经营者必须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已按照对外贸易总干事规定的标准,通过经认证的内部合规计划(“ICP”)核实了上述活动,且不存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的风险。如果对外贸易总干事认定存在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相关的风险,总干事有权发布关于对此类货物实施管制措施的通知,包括禁止经营者出口、再出口、转运或过境此类货物,该通知自收到之日起生效。



2026年商务部出口许可新规

然而,在2025年11月商务部宣布的全新两用物项许可制度中,对于航空发动机出口的通道进一步收紧了。此前,泰国商务部国际贸易厅副厅长杜昂-阿提·尼提乌泰先生透露,该厅将开始对可作为普通商品和大规模杀伤性武器(WMD)部件的商品(也称两用物项,包括与核武器相关的物项)实施出口许可证制度。此举旨在提升泰国产品在国际舞台和外国投资者中的信誉,展现泰国维护世界和平的立场。受管制物项共分为10类(0-9类),涉及1775种产品,其中第 9 类(171 件产品)即航空、航天和推进系统。

新规将分阶段实施:第一阶段(2026年第一季度起):涵盖核相关物项,共41项,包括核反应堆、机器人臂、天然铀等,出口值约为4370亿泰铢。第二阶段:将管控范围扩展至导航与航空电子系统、车辆与海事设备、航空航天与推进系统相关产品(Category 9,共171项)。这意味着,一旦第二阶段措施落地,航空发动机及其相关推进系统产品将正式纳入泰国的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管理范畴,出口和再出口均需事先获得商务部的许可。其对于民航客机发动机与两用发动机并未做明确区分,而是以航空航天与推进系统相关产品一以概之,可见其一刀切的倾向是较过去更加明显的,也即所有航空发动机的出口在将来都需要经过商务部许可。



申请许可机制

商务部不再要求每个经营者自行检查和核实其货物是否属于两份规定的“受管制货物清单”(DUI清单)所列的受管制货物,而是将此义务转由政府机构负责监管。自2025年10月1日起,企业可通过https://etcwmd.dft.go.th/ 上的电子分类系统查询其商品类别。许可证申请必须通过两用物项许可证系统(e-DUI Licensing)提交,该系统是一个旨在简化审批流程的数字化平台,申请必须附有最终用途证明和销售合同等证明文件。准备出口航空发动机的经营者须在两用物项许可证系统进行注册,包括公司信息、责任人员信息等,同时准备 出口申请表(Application Form)包括物项信息、数量、价值、HS Code;最终用户声明(End-User Certificate, EUC)声明货物用途和最终使用方;最终用途声明(End-Use Statement)说明出口物项如何使用,以及合同/发票等支持材料,证明交易合法。提交后等待商务部审核,如审核通过会在网页发放电子许可证,经营者打印电子许可证以备海关审查。



法律风险提示

民事责任:任何从事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相关的受管制活动、违反或未遵守TCWMD规定、且明知最终客户将非法使用该物品从而对他人生命或身体造成伤害的人,均须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刑事责任:任何违反受监管活动通知继续进行出口活动者,可处不超过两年的监禁、不超过二十万泰铢的罚款,或同时处以上两种处罚。

如果违反受监管活动通知继续进行出口活动的行为是出于以下目的而实施:

实施该不被许可的出口行为是为了对他人造成伤害;或实施该不被许可的出口行为进行设计、开发、制造、操作、改装、储存或运输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或通过任何方式实施该不被许可的出口活动以获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则违法者将被判处不超过十年的监禁、不超过一百万泰铢的罚款,或同时处以这两种处罚。

由此可见,泰国立法机关对违法出口两用物项,尤其是可能导致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的行为,持零容忍态度并制定了层级清晰、惩戒力度逐级加重的法律后果。任何从事航空发动机及相关产品出口的企业或个人,均须对此保持高度警惕,严格遵守泰国出口许可制度及国际防扩散义务。



综上所述

泰国对于航空发动机的出口适用以《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贸易管制法》为核心、以2026年两用物项出口许可新规为最新节点的严格法律管制框架。根据该框架,航空发动机已被明确纳入“航空航天与推进系统”受控类别,任何形式的出口或再出口均须事先取得商务部的出口许可,并须满足最终用途证明、适航性证明等多重要求。未来,任何从事航空发动机及相关产品贸易的经营者,均须全面了解并严格遵守管制要求,做好通过电子许可系统进行许可的准备,确保其出口活动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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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2日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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