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越国界的亲情:中泰跨国收养法律实务全流程与风险提示(下)

中泰跨国收养的程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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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收养人为中国儿童的情况

1、收养人为经常居所地在泰国的中国人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办法》,只要是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其适用的都是国内收养的登记手续,并不因经常居所地的不同而区别对待。由于本文探讨的主题是跨国收养,对于这一部分的有关规定不再加以赘述。

唯一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证明材料的规定》,如果收养人为在泰华侨,“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并在提交收养申请书时,一并提交a) 护照及b) 经过中泰双认证的、泰国有权机构出具的关于收养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2、收养人为泰国人

如收养人为泰国人,则根据《外国人收养办法》,收养应遵循如下程序:

① 通过泰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跨国收养申请书;出生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前述证明文件均须由泰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的,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

此外,在华工作或者学习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泰国人在华收养子女,无需提交身体健康证明文件,但应当提交在华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或者财产状况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② 应取得送养人的配合,使送养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户籍证明等情况证明,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同意送养的书面生命。如被送养人为残疾儿童的,则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③ 收养人需要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的,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需要出具经所在国公证和认证的委托书。

④ 收养人需与送养人订立一式三份的书面收养协议,收养人、送养人各执一份,并由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办理收养登记时收存一份。

⑤ 办理收养登记时,泰国收养人需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收养协议。为办理这一手续,收养人需提供中国收养组织发出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及收养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

(二)被收养人为泰国儿童的情况

1、收养人为泰国人或居住在泰国的中国人

在这种情况下,收养申请人可以根据泰国国内收养的程序收养泰国儿童。收养人应向社会发展与人类安全部(MSDHS)下的儿童与青年司(DCY)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由DCY对收养人的适合性进行评估并匹配待收养的儿童,并在DCY的监督下安置试养至少六个月。试养结束后,收养人或拟被收养人住所地所在的青少年与家事法院可以批准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起成立生效。

2、收养人为居住在中国的中国人

当收养申请人为居住在中国的中国人时,该收养构成了泰国法律意义上的跨国收养。此时:

① 收养申请人须首先通过民政部提出跨国收养申请,由民政部与MSDHS下的泰国社会发展与福利部(DSDW)联系。

在提交跨国收养申请时,收养人可能被要求提供如下材料:a) 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b) 证明婚姻状况的法律文件的复印件;c) 证明收养申请人身心健康的医学证明,如申请人无生育能力,则还需要证明其无生育能力的医学证明;d) 职业及收入证明、个人资产状况证明及六个月内的财务状况证明;d) 四张于六个月内拍摄的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家庭环境的照片;e) 收养人根据中国法律具备收养资格的证明;f) 有配偶的收养申请人须提交其配偶出具的《同意收养书》或可以替代配偶同意的法院核准函;g) 如收养申请人在泰国工作,应提交其劳动合同及外国人工作证复印件;h) 至少两人出具的用以证明收养申请人适合收养的推荐信;i) 有警方出具的有无犯罪记录的证明及其他被要求出具的有关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前述材料均须附上相应的泰语或英语译本,并经使领馆认证。

② 与国内领养的程序类似,DCY将评估收养申请人的资质并为之推荐匹配的待收养儿童。

③ 在跨国收养的情况下,如果匹配成功,拟被收养人同样将被安置在收养申请人的照顾下试养至少六个月。当试养期顺利结束,法院将批准收养登记,此时收养成立生效。

④ 在中泰跨国收养的情况下,收养人应在中国为被收养的泰国儿童取得签证及公民身份。


五、事实收养的法律承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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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中国和泰国均属于现行有效的《跨国收养公约》的缔约国。这意味着,除中方声明保留的条款外,发生在中泰之间的跨国收养在原则上必须首先符合《跨国收养公约》规定的条件。

其次,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根据中泰两国法律的不同规定,往往会呈现出“重叠适用”的情况。

就涉及收养的手续、能力及条件等事项而言,收养既需要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也需要符合泰国法律的规定。《适用法》要求收养的手续和条件同时适用“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外国人收养办法》要求“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并应当符合收养人所在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而《泰国国际私法》则只要求“应依各当事人本国法”,在中泰跨国收养事项上,也就是当事人国籍国法。但不仅《跨国收养公约》要求双方的中央机关均同意收养并密切配合,并且泰国法律也要求跨国收养中收养人应取得其本国内的收养资格,因此“重叠适用”往往是不可避免的。

就收养的效力而言,中泰两国法律均倾向于适用收养人国家的法律,但在具体规定上又有一定的出入。《适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而《泰国国际私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则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收养关系的效力,应依养父母本国法”,也就是养父母的国籍国法。

尽管在多数情况下,“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与“养父母本国法”是一致的,但有时也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比如,如果收养人是收养时经常居所地在泰国的中国人,那么,根据中国《适用法》的规定,收养的效力应适用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也就是泰国法,而根据《泰国国际私法》则应该适用“养父母本国法”即中国法。此时,不仅“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与“养父母本国法”不一致,而且此时中泰两国冲突规范指引采用的准据法是相互指向的,故根据根据反致的原理,则应当使用法院地法律,即中国法院受理适用中国法,泰国法院受理则适用泰国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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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蒋新苗:《跨国收养法律冲突的解决路径:中国经验与方案》,武汉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

2、刘畅:《我国涉外收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黑龙江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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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2日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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