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劳动法系列之企业末位淘汰制的实务操作

在泰国,劳动用工协议通常有两种,固定期限就业和无限期(永久性)就业。

1、固定期限就业

     定期雇佣是指明确规定雇员工作期限起止时间的雇佣合同。定期雇佣的工作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定期合同可用于以下类型的工作:

     一项不属于雇主正常业务或贸易范围的特殊项目。

     有固定开始和完成时间表的工作员工需要从事的季节性工作,一旦员工完成了规定的工作期限,合同就不能延长,否则该合同将不符合定期劳动合同的条件。

     固定期限合同终止时,无需支付遣散费。

2、无限期(永久性)就业

     非固定期限雇佣关系的终止可能意味着:

     公司阻止员工继续工作并领取基本工资,无论是因为劳动合同终止还是其他任何原因。

     员工因公司无法继续经营而无法工作和获得报酬的情况。

     雇主必须在支付工资之日或之前通知非正式(永久)雇员终止雇佣关系。终止期限自该日起至下一个工资支付日止。

     如果公司需要立即解雇员工,则无需等到终止日期。公司可以提前支付补偿金,代替事先通知,并按照《劳动保护法》规定的标准支付遣散费。

末位淘汰制的法律定性 

泰国法律体系对雇员的保护力度极大,泰国《劳动保护法》是所有雇佣关系的基石。该法律的核心逻辑是:雇主必须证明解雇员工必须具有正当理由。根据泰国《劳动保护法》第119条。雇主在下列情形之一解除劳动关系时,不得支付解雇赔偿金:

(1) 员工恶意失信或故意实施侵害雇主的刑事犯罪;

(2) 蓄意给雇主造成损害;

(3) 因过失行为给雇主造成重大损失;

(4) 违反雇主合法公正的工作规定、规章或指令,且雇主已发出书面警告(严重过失情形除外,此类情况下雇主无需发出警告)。书面警告自员工实施违法行为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5) 连续三个工作日无正当理由缺勤,无论期间是否为法定节假日;

(6) 被终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根据第(6)项,若刑罚系因过失或轻微违法行为所致,则以损害雇主利益的违法行为为准。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关系且未支付解雇赔偿金时,若雇主未在解雇通知书中明确说明解雇事由,或未在解雇时告知员工解雇原因,则事后不得主张该事由。

     在泰国的司法实践中,单纯的末位淘汰并不被视为法定的正当理由。泰国劳动法院通常认为,绩效排名是一个相对指标。在一个优秀的团队中,排名最后的员工可能依然完成了其岗位职责的基本要求。如果企业仅因员工在排名中垫底而将其解雇,法院往往会判定这属于“不当解雇”。在这种情况下,雇主不仅要支付高额的法定遣散费,还可能被法院强制要求恢复该员工的职务,或者支付额外的不当解雇赔偿金(通常按工作年限每年补偿一个月工资计算)。

     按照泰国《劳动保护法》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列情形属于非法解雇:

     立即解雇,没有明确和充分的解释原因或终止协议,没有严重的原因或遣散费合同终止,未休年假不予支付。

     在未事先警告的情况下,因(声称的)违反工作规定而终止本协议

     在泰国如果企业仅因绩效原因辞退员工必须支付昂贵的退出成本。无正当理由终止雇佣关系可能构成不公平解雇。即使雇主支付了所有必要的款项,例如直至最后工作日的工资、遣散费、代通知金以及未休年假工资,如果雇员认为其解雇不公平,仍可向劳动法庭提起诉讼。

     如果劳动法院认为解雇不公平,可以责令雇主重新雇用该雇员。或者,如果劳动法院认为雇员和雇主无法继续合作,可以责令雇主向雇员支付额外补偿,即不公平解雇补偿金。不公平解雇补偿金的数额将由劳动法院根据《劳动法院设立及程序法》(佛历2522年,简称“劳动法院法”)第49条的规定,考虑雇员的年龄、工龄、困境和解雇原因等因素确定。

     根据我们的经验,法院通常会根据被解雇员工的服务年限,按每服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来裁定不当解雇赔偿金。例如,如果员工为雇主工作了三年,劳动法院会判令雇主支付三个月的工资作为不当解雇赔偿金。同时根据2026年的现行标准《劳动保护法》第118条规定,雇主必须向无故终止雇佣关系的雇员支付遣散费,遣散费根据工龄递增:工作满120天不满1年的需支付30天工资;满1年不满3年支付90天;满10年不满20年支付300天;而20年以上的资深员工则需支付400天工资。此外,企业还必须支付“代通知金”(通常是一个月的工资)以及折算的未休年假工资。对于实行末位淘汰的企业来说,如果每年淘汰5%-10%的员工,这笔遣散费开支将直接侵蚀企业的运营利润。

末位淘汰的合规化处理


     如果企业执意要对绩效不佳的员工进行淘汰,必须将末位这一相对概念转化为员工能力不足这一绝对事实。这需要一套严密的法律程序支撑,泰国劳动保护法强调程序正当性和理由正当性,通常包括以下三个阶段:

     首先是客观化的考核体系。企业必须在考核期开始前,与员工签署明确的KPI(关键绩效指标)协议。这些指标必须是可量化、可衡量的。在泰国,如果考核标准过于主观(如仅凭主管喜好),在法庭上将无法作为解雇证据。其次是书面警告与改进期(PIP绩效改进计划)。当员工绩效排名垫底时,HR不能直接出具解雇信,而必须先发出书面警告。警告信中需明确指出员工未达标的具体领域,改进目标并给予合理的改进期限(通常为30至90天)、以及未达标的后果。企业还必须证明其为员工提供了必要的辅助,如技能培训或导师指导。最后是第二次评估的失败记录。只有当员工在改进期结束后,依然无法达到KPI底线要求时,企业才具备了“因能力不足”而解雇的初步法律依据。根据泰国《劳动保护法》第17条的规定,解雇前至少一个薪资周期(通常30天)通知员工,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即便如此,企业仍需支付上述提及的法定遣散费,雇主必须在解雇日后的三天内支付工资和加班费。而其他补偿金,例如遣散费、代通知金、未休年假的工资等,则必须在解雇日支付。

     考虑到泰国劳动法院处理周期长,通常需6至18个月,2026年大多数在泰跨国企业已不再硬性推行“末位淘汰”,而是转向“相互协议终止”。这种方式的操作逻辑是:公司与绩效末位的员工进行一对一谈话,坦诚沟通其职业发展与岗位的错配,并提供一个略高于法定遣散费标准的补偿方案。作为交换,员工签署自愿离职协议,并声明放弃对公司的所有法律起诉权利。这种方式虽然短期内成本较高,但避免了长期的法律诉讼风险和品牌声誉损失,是目前泰国人才市场上最主流的优化手段。

在泰国推行末位淘汰还需要考虑当地的社会文化。泰国职场强调“Kreng Jai”(顾及他人感受)和和谐氛围。激进的强制排名和公开的淘汰机制往往会导致团队士气崩溃,甚至引发员工集体抗议或向劳工局投诉。进入2026年,随着泰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政府对企业用工规范的监管日益严厉,建议赴泰投资企业提前做好合规处理,避免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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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1日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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