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土地投资之地役权解读:制度详解与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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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泰国进行不动产投资时,地役权(泰语:ภาระจำยอม,Phara Cham-Yom)是值得关注的法律工具。地役权作为不动产的配套权利,能够有力增强土地价值,用于解决地块通行、管线铺设、光照保护及视野限制等关键问题。同时,供役地上的负担是投资不动产时全面调查的法律重点。

本指南深度解析了《泰国民商法典》下的地役权规则,重点向中国投资者介绍泰国地役权制度,尤其是与中国制度不同部分,并针对中国投资者面临的 10 年不使用即消灭、时效取得风险等特有风险,提供了可操作的合规建议与尽调方案。




泰国地役权制度框架




1、法律定义与设立方式

根据《泰国民商法典》第 1387 条,地役权是指为了另一处不动产(需役地)的利益,使某一不动产(供役地)承担某种负担。供役地所有者必须允许他人在其土地上进行某些活动,如通行、铺设管道,或放弃行使所有权中的某些权利,如不得建设超过一定高度的围墙以保障邻地光照。

不同于中国大陆的地役权仅通过合同方式设立。在泰国,取得地役权的主要方式是土地所有人之间进行合同约定,与此同时地役权适用时效取得制度,可以通过长期公开和平的利用来获取。

对于合同设立的地役权,泰国民商法典规定地役权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土地厅官员在双方地契背面完成登记。登记后具有完整的物权效力,即使后续供役地再发生移转,地役权可对抗任何第三方,如包括后续的土地买受人或银行。

对于通过公开、和平、持续利用的方式取得地役权。根据《泰国民商法典》第 1401 条,地役权的取得适用准用第1382 条关于“取得处分”的规定 。如果公开、和平、持续利用他人土地达 10 年及以上,且具有行使地役权的意思,这种地役权即使不登记也生效。

2、地役权的内容

根据《泰国民商法典》第1397条至1400条,地役权在以下情形下会消灭:

首先,是长期不使用而消灭。如果地役权连续10年未被行使,则依法自动消灭。

其次,是因为效益丧失而消灭。如地役权已不再使需役地产生利益,则该地役权消灭;但如客观情势发生变化,使该地役权再次具有可利用性,且未超10年消灭时效期间的,该地役权得以恢复。如地役权仍对需役地具有一定利益,但该利益相较于对供役地所造成的负担明显轻微的,供役地所有人可以通过支付补偿,请求全部或部分免除该地役权负担。

最后,是土地灭失或权利合并而消灭。如果供役地或需役地完全毁灭,或者两块土地归于同一所有者(混同)时,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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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地役权实务风险与应对




1、时效取得风险:应注意他人的利用行为

在中国大陆,地役权不会因长期和平公开的利用而设立。但在泰国,对于购买大面积闲置土地用于长期投资的中国投资者而言,如果疏于现场巡查,周围村民或邻近工厂可能通过长期的通行或排水行为,在不知不觉中于投资者的土地上设定了地役权负担。

因此,中国投资者应当在巡查时注意邻里排污口、非公共电力公司的电线跨越、非正式形成的踩踏小径、邻近建筑的排水槽外溢等等,这些往往是“时效取得地役权”的先兆 。同时,访谈周边土地所有者,确认是否存在历史遗留的口头通行默契。


2、长期未使用的消灭风险,应关注地役权设立的时点

在中国地役权制度中,地役权通常基于合同约定的期限,且并无法定的“因不使用而消灭”的强制性规定 。但在泰国,即使地役权已完成登记,如果投资者在 10 年内未进行任何实质性的使用行为,该项权利仍会因长期未使用而消灭 。

 例如,中国开发商在曼谷郊区储备了一块工业用地,并一并购买了邻地的管线铺设地役权。若由于市场环境变化,项目闲置达 11 年未动工,邻地所有者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注销该地役权登记。此时,即使中国投资者持有完整的法律文件,也将面临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



3.疏于登记的法律风险:应及时向土地厅登记地役权

若在泰国仅签署地役权书面协议,但未登记,该协议仅在签署双方之间有效。若原地主将土地卖给第三人,该第三人无需承认未登记的地役权。但若在土地厅完成登记,该权利“随地走”,即便土地易主,地役权依然有效。

投资者在支付地役权补偿金时,必须坚持以“完成登记”作为支付前置条件,否则极易面临地主拿钱后转手卖地、新地主拒绝承认地役权的窘境。


4.地役权合同设计风险:应考虑未来土地利用情况

对于在泰投资工厂的中国企业,通常需要提前布局相关的管道地役权。由于泰国土地碎片化严重,工厂的排水或供电往往需要经过邻近土地。

在签署购地合同时,应同时与周围土地所有者签署永久性的管线地役权。在协议中必须包含“扩容条款”,允许随着工厂产量的增加,在地役权范围内增加管线数量或管径,避免二次谈判被对方“敲竹杠”。


5. “袋地”的通行风险:应在购买时提前设计通行方案

所谓“袋地”是指土地被他人土地包围,与公共道路没有适宜的联络,致使不能正常通行的土地。这样的袋地在价格上具有优势,但购买时应提前设计通行方案。

首先,是与领地权利人协商设立地役权。因为地役权可以通过登记获得永久性通行权,且路面宽度、载重等可以自由协商 。   

其次,是行使必要通行权。如果邻居拒绝协商,依据《民商法典》第 1349 条,被周围土地包围且无出路的不动产所有权人,有权在支付补偿金的情况下穿过周围土地到达公共道路 。但需注意,法院在判定“必要通行权”时,通常仅支持“满足基本生存和必要通行”的最低限度需求,可能无法满足重型工业车辆的通行要求。因此,通过地役权合同仍然是投资者的最优选 。




结语




泰国地役权制度深度融合了大陆法系的传统与本土实践,其“10年不使用即消灭”与“时效取得”等规则,对习惯于中国物权法的投资者提出了更高的管理要求。在泰国不动产投资中,地役权绝非仅仅是纸面上的登记,更是需要长期维护和警惕的动态权利。

我们建议中国投资者:在购入前,务必深入现场进行“穿透式”尽调,识别隐形负担;在持有中,建立定期巡查机制,防止权利流失或他权侵入;在交易时,坚持登记优先原则,确保权利的物权效力。 只有将地役权管理纳入资产全生命周期的合规框架内,才能真正保障在泰不动产的稀缺价值与确定性。


作者简介:金士博,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泰国汉成律师事务所实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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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1日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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